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839号
原告:和田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肖尔巴格乡吐完肖尔巴格村。
法定代表人:隋振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安居社区迎宾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福,董事长。
被告:和田昆仑新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文化路12号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买提努尔·哈斯木,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和田昆仑文化广场1#、2#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和田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昆仑新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和田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 米 娜 · 多 来 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排则莱提·阿卜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