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01民初809号
原告:和***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67022122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76684615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和***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不都热西提·依不拉依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和***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了其拖欠的商砼货款,已妥善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22元,减半收取计551.11元,由和***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 米 娜 · 多 来 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排则莱提·阿卜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