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新2301执恢5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昌证字第1077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69893.32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069893.32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52750元)。
终结(2019)新2301执恢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俊文 审 判 员 丁晓娟 审 判 员 王学宝
法官助理 杨永栋 书 记 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