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三工路。
法定代表人:柴太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三工路**。
法定代表人:柴太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柴太山,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马国宏诉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柴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6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94413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944133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72121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5月22日、2019年9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零元。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所、工商、不动产、证券交易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19年5月22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2019年10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
三、2019年10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9年10月2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俊文
审判员*江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