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2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奇台县。
被执行人:柴太山,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2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57705.2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657705.28元(不含执行费55689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8月14日、10月6日两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证券、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122区1丘9栋1单元301室、昌吉市12区1丘27栋W-W的房屋;
三、2019年11月1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9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晓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段智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