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阗祥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阗祥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叶学彬,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孙风筛,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阗祥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新疆中阗祥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233192.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私底下已给申请执行人支付635846.25元,剩余的597346.45元款项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新疆中阗祥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597346.45元,直至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222执1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阿卜杜杰力力 · 拜克尔铁木尔
审判员 赛 吾 尔 丁 · 乃 斯 尔 丁
审判员 麦麦提阿卜杜拉·阿卜杜哈力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布麦热姆罕·  图尔荪托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