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560520207E。 法定代表人:**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2月23日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95.86元,减半收取11,197.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