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322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奎牙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墨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系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墨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2民初24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00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00元。因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墨玉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5年01月06日、02月16日、03月03日、03月18日、04月09日、04月27日、05月07日、05月19日、05月28日、06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5年01月-2025年06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2025年3月26日扣划16031.7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
四、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墨玉分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在墨玉县工商登记机构、不动产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等,经查均无登记信息。
六、2025年03月03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七、法院2025年06月16日依申请将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墨玉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25年06月16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墨玉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墨玉分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2民初244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墨玉分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