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0民初2533号
原告:上***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极友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任国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极友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极友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公司与极友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合同编号为G191780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智能精装个性化施工合同》于2019年12月16日解除;2.要求极友公司退还**公司装修意向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极友公司门店了解装修事宜,极友家居工作人员告知当日支付意向金,可保留优惠名额。***即支付意向金10,000元,极友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可无条件退款。2019年12月14日,极友公司告知***可以先签订合同,设计方案以后再探讨。***代表**公司与极友公司签订关于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装修合同。极友公司告知***,需从公司账户支付定金20,000元,***代为支付的意向金10,000***退还,并收回收据。后极友公司要求**公司除支付定金20,000元,还需支付定制柜预付款20,000元,而极友公司之前并未提及该款项。**公司认为合同设计方案缺少双方签字确认,极友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未注明公司抬头、预先填写部分条款内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与双方协商的内容不一致、且约定高额逾期付款违约金,极友公司要求**公司支付20,000元的定制柜预付款存在随意性,极友公司提供的装修初步方案未尊重**公司的意见,报价虚高。2019年12月16日,极友公司工作人员催要定金和定制柜预付款,***告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极友公司退还意向金。2019年12月18日,极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意向金作为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极友公司辩称,极友公司收取意向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意向**抵施工款。***归还收据,是要以公司名义付款。极友公司未同意退还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5315元。同意合同解除,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极友公司要求将8,000元抵充违约金,同意返还剩余2,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向极友公司支付系争房屋装修意向金10,000元。极友公司向***出具收据,注明量房意向金(签订合同前,无条件退款)。2019年12月14日,**公司(签约甲方)与极友公司(签约乙方)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G191780),约定极友公司为**公司装修系争房屋,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为211,434元,总价款是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施工工期为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施工工期为85天。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37,432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63,430元,验收通过当日支付10,572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乙方应付逾期款的0.1%,工期顺延。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合同约定,免设计费,赠送20,000(元)装饰基金(用于抵扣现场制作项目费用,合同以外的项目清单,如未抵扣完,直接尾款变更)。同日,双方签订《智能精装个性化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G191780),约定甲方购买整装产品,总价款41,716元,总工期为85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41,716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乙方30元,工期顺延。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极友公司工作人员向***提供“中山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居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书,***对施工方案提出修改要求。***将意向金收据交还极友公司,极友公司陈述收回收据系因***要求以公司名义付款。
2019年12月16日,极友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支付施工定金20,000元和定制柜费用20,000元,***对装修方案和付款方式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意向金10,000元。2019年12月18日,极友公司回复,合同已签字**,不同意解除合同;设计师已做好设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极友公司不退还已付定金。
2019年12月23日,***出具说明,证明因极友公司暂扣意向金10,000元作为**公司的定金,**公司向***先行赔付10,000元,**公司再向极友公司追索,***确认收到**公司10,000元。
审理中,极友公司提供“中山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居家施工图”,并表示因双方发生纠纷,该图纸尚未提供给**公司。极友公司同意返还**公司2,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公司与极友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司主张设计图纸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本院认为极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设计图纸和预算书,**公司提出修改方案后,签订书面合同。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已达成一致。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要求解除合同,极友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回函时未明确同意。2020年5月14日开庭时,极友公司表示可解除合同,本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公司已支付***10,000元,***支付的10,000元应认定为代**公司支付。极友公司要求将收取的8,000元抵充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极友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191780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智能精装个性化施工合同》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
二、极友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2,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 松 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