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6289号
原告:上***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功能性薄膜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合展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功能性薄膜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