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502执508、536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育新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区育新镇。
负责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育新信用社职工。
被执行人通辽市***区育新镇恒发养殖场,住所地通辽市***区育新镇杨家村。
业主***,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某厂厂长,现住通辽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
被执行人通辽市乾丰元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区建国街道五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辽市***区南郊线材厂。住所地通辽市***区育新镇西艾力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育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区育新镇恒发养殖场、***、***、通辽市乾丰元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通辽市***区南郊线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起案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2016)内0502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通辽市***区南郊线材厂、***的占地、拆迁补偿款等所有收入***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