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22民初320号
原告: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伏羲庙小巷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以被告甘肃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电梯维保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