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伏羲庙小巷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系**之子),男,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系**之女),女,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昇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1、**2以与***昇电梯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昇电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1、**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1、**2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1、**2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1、**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建文
审判员 石岚
审判员 张碧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瑞杰
书记员 马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