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昌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624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京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京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3)内0624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款1781068.15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24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现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信用社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不足额。2024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部分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书面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的冻结。现已经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624执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