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杨军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昭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负责人:赵德昆,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执行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昭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7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昭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昭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即缴纳案件款473875.46元及利息;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04元及执行费7008元。2022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昭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缴纳案件款15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150000元并与被执行人昭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达成和解,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唐鹏飞
审判员 马哈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