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昭苏县教育局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执保38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腾,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昭苏县教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洪纳海街77号。
法定代表人:阿尼瓦尔·巴依毛力达,系该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宗磊,系该局项目办干事。
第三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馨和家园52-55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昭苏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昭苏县教育局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教育局所有的在金融机构及微信、支付宝的存款2000元。
案件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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