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执保99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