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执保10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