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420号之三
原告:浙江安家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苏县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馨和家园52-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馨和家园52-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安家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昭苏县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安家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家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家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673元,合计诉讼费3698元,由原告浙江安家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金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