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民初402号 原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 被告: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