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民初402号
原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
被告: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