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昭苏县。
被执行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2万元,并承担受理费449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执行后,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执行依据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2)新40民终331号民事调解书及我院(2022)新402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内容与其申请执行的内容严重不符。经核查,系申请人***本人申请错误造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巴哈 赛 力克
审判员 马 哈 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