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阿图什市科然河市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明,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图什市科然河市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松他克路25号三单元六楼A室(科然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依米尼拉外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再丽努尔亚力昆,新疆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再努尔克尤木,新疆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路南8院。

法定代表人:胡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图什市科然河市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纪   苏   荣

审 判 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吉米力古丽排孜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向      卉

书 记 员 吴      越

书 记 员 努尔古 丽 库来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