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3472号 申请人: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上亨田工业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09797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233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07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07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55.3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