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中铄(浙江)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23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铄(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常祖路188号1幢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XHTG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中铄(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上诉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