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2703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233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吴**雄。 被告: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29号方圆大厦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035922677。 法定代表人:**经。 被告: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二环西路118号11-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8TUQQM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娉婷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