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86号 申请人: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627X9E,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23360,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35488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限额在2035488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光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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