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财保17号之一
申请人: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156684H,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工业园区326省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主管。
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23360,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做出(2022)苏13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号为16×××83)内的存款11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号为16×××83)存款118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