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5111号之一
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0TEK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控,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233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