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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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7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627X9E,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23360,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2021)浙0109民初13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054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福建省豪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1530326.40元。截止2021年11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530326.4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9执70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汤祖元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