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李芬,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运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78467595C。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7110X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芬与被执行人宁德市运升物流有限公司、***、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亦霖
审判员  卢小洋
审判员  缪拯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阮岳伟
书记员吴国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