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执2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857420426G。
负责人林欢,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宇辉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林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617901660。
法定代表人洪唐周。
被执行人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林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66177109M。
法定代表人周仙梅。
被执行人宁德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雷东村东泰造船厂左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79263474A。
法定代表人钟细斌。
被执行人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7110X3。
法定代表人马晓烽。
被执行人洪唐周,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陈秋凤,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马晓烽,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孙德满,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郑振柏,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郑锦旺,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钟细斌,男,畲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周仙梅,女,汉族,1958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宇辉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唐周、陈秋凤、马晓烽、孙德满、郑振柏、郑锦旺、钟细斌、周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9执20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仕干
审判员 郑国巍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滢
书记员林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