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1881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42一6。
主要负责人:林仁德,行长。
被执行人: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27号1幢604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1674一1。
被执行人:马晓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马晓烨,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马浩皓,男,200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蔡卫紧,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宁川路城东花苑1号楼201(裙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789232一9。
被执行人:宁德市三都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路南侧16号新亚广场1幢1一1001,组织机构代码74167816一9。
被执行人:宁德市天寿陵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8号三楼3#,组织机构代码55095296一2。
被执行人:马晓烽,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王承武,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马晓彬,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
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1号地公路分局宿舍。
被执行人:马振忠,男,194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关振銮,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林健,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晓江、马晓烨、马浩皓、蔡卫紧、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三都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天寿陵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马晓烽、王承武、马晓彬、马振忠、关振孪、林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02执18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亦霖
审判员  卢小洋
审判员  陈 庄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颜晓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