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297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东湖豪门综合楼。

主要负责人:黄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丽,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晓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运升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市和平路西边弄**/div>

法定代表人:马晓江

被执行人:福建宇辉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林聪路**/div>

法定代表人:洪唐周。

被执行人:马晓烽,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马振忠,男,194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林雪珍,女,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马晓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施晓倩,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马晓彬,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王承武,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马浩皓,男,200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马某,女,201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法定代理人:虞某(系马某之母),女,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虞某,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洪唐周,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林聪路**。

被执行人:陈秋凤,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林聪路**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运升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宇辉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马晓烽、马振忠、林雪珍、马晓江、施晓倩、马晓彬、王承武、马浩皓、马某、虞某、洪唐周、陈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02执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卢小洋

审 判 员 陈 庄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先钰

书 记 员 谢允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