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宝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779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线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2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请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悬赏执行,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将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