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11财保68号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福建
书记员 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