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2民初1203号
申请人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荣臻
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