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鲁0611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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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到期不履行,你(单位)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福山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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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