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1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2)鲁1002诉前调确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于2022年5月7日、9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三、于2022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路××号××号××号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并查明威海市和平路*号(不包括111号-1、-2、-3、-4不动产)不动产整体已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就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一笔工程款*元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且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向本院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02执18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旭东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