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779,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工业园
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444W,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2)鲁1002诉前调确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工程款*元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接此通知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2年2月22日、6月9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四、于2022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五、于2022年6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路××号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鲁1002诉前调确40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