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91执保95号
申请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培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鲁0691民初8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培志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培志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肖婧
书记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