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865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肖婧
书记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