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91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培志、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培志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0273元及利息共计41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在欠付被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培志工程款范围内付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培志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未付工程款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培志在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1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