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368号之一
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
法定代表人秘波海,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莱山区盛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办公楼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办公楼。
二、冻结被告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