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91执保344号
申请人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秘波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莱山区盛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3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所有权证号:K018664)办公室一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所有权证号:K018664)办公室一栋。
二、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由秀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