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02执2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水中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牟传龙,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存款3396205.3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