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1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景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