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580442947E。
法定代表人:宋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男,该公司会计。
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水中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92520443。
法定代表人:牟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勇,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鲁0602民初1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791893.8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791893.8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译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经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