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烈民一初字第0006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聪,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辉辉。
被告: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掌。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东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2014年4月18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月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