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56号。
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潍高路369号。
被执行人: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民营园民发路16号。
被执行人:曹乃刚,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滕立芝,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曹玉芝,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张店区华光路188号1002,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滕聿民,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张店区华光路188号1002,现住址不详。
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30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曹乃刚、滕立芝、曹玉芝、滕聿民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9906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