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监1号
监督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曹乃刚,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滕聿民,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滕聿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民监[2021]3703030000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高延成
审判员  赵艳芹
审判员  张学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菲